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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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被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41147.22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41147.2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00元,被上诉人***负担2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96元,被上诉人***负担800元。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