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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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鲤鱼门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153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花,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青岛鲤鱼门餐饮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青岛鲤鱼门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该二被告进行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该二被告新的真实有效送达地址,亦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该二被告下落不明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并且同时预交公告费1200元(多退少补),导致本案无法送达。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4元,原告已预交397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刘坤华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萍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