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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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宇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 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71719.6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30元,由被告周口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