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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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坤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58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坤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深圳分行41×××94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45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兴霖塑胶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10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清远龙塘支行68×××91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清远分行68×××41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东莞银行清远分行54×××72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东莞银行清远分行54×××47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九、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东莞长安支行71×××58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十、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东莞长安新兴支行处44XXXXXXXXXXXXXX2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十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东莞长安支行74×××53账号存款的冻结,额度为人民币503542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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