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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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xx);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9000元,2018年6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以每日0.06%为罚息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6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深圳市齐亚圣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九江通用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