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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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 浙江中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江南仪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nbdn17.com网站上连续三日刊登对宁波江南仪器厂的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承担),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江南仪器厂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原告宁波江南仪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宁波江南仪器厂负担1100元(已预交),被告宁波东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于本判决生交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