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292号

申请人

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3UT00Y)。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1幢2503-4室。

法定代表人:葛伏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陈晨,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460.48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460.48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417元,由申请人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卢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倩逸

代书记员侯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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