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292号 申请人 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3UT00Y)。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1幢2503-4室。 法定代表人:葛伏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陈晨,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460.48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460.48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417元,由申请人宁波高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卢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倩逸 代书记员侯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