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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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基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在未支付被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96887元的范围内对上诉人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1.4元,由上诉人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基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2.92元,由上诉人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