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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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 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借款本金239316.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057.85元,共计243374.25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自2020年9月24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二、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负担73元,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