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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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海骏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顺德市龙湖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441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83.9元、鉴定费284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75883.9元,由原告***负担37941.9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负担379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