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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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835号 陈玉: 本院在审理你与季鹏飞、屈玉娟、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已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季鹏飞、屈玉娟名下位于天晖苑不动产的查封登记,查封结果尚未反馈本院。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