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1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11月23日;以18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2月3日;以21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1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安启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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