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朴宏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700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朴宏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忠平,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朴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9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劲松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跃星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