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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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29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本院指定支付之日止,以14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4日起计至本院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2800元; 三、驳回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宇正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0元,由原告负担7100元,被告负担60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474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60元。案件鉴定费987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9383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9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