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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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珠光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金额为535486.6元的合法有效发票,再由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发票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535486.6元; 四、驳回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2元,由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55元,由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