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8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与被告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共同返还房款303000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房款30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房款303000元返还完毕时止)。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30元保全费3779元,共计13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被告柳州鑫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