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30民初1419号

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86517499B。

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文,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宇锋,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

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向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本案按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莫领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卢海英

书记员黎碧烨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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