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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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30民初1419号 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86517499B。 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文,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宇锋,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 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向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本案按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莫领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卢海英 书记员黎碧烨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