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1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91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