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150.78元;

三、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548.1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1.5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由原告***负担53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254.1元,由被告***负担262.9元,由被告***负担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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