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 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5159元; 三、驳回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86元,由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负担8000元,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