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848169.23元及违约金94342.70元,共计942511.93元; 二、驳回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6元,减半收取计6748元,由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元,由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由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