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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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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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施秉县漂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200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00元,其他损失共计114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5567.67元,其中被告漂城出租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7120.7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直接支付给施秉漂城出租公司,余款288446.8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00元,减半收取150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公司负担933.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46.15元,原告负担22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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