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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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5511221元及利息。利息以35511221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1935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7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负担6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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