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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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白山大金谷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白山市江源区万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江源区万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白山大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利息1,192,746.47元(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12日),并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和罚息。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对白山市江源区万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源区森工街七委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江源房权证江SQ字第00××××49号、江源房权证江SQ字第00XX50号、江源房权证江SQ字第00XX51号、江源房权证江SQ字第00XX52号厂房4处,以及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江源区三岔子镇森工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江土国用(2013)第06×××××77号和江土(预)国用(2014)第06XX02号工业用地使用权2处设立的抵押权发生效力。 三、***对上述抵押物不能实现本案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山市江源区万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9.0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万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白山大金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