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3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275.41元、利息12060.08元、其他费用21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921.82元,以及从2019年10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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