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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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闽E×××××、车架号为LVHFA164675007046的车辆;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支付逾期租金801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逾期支付的租金为基数,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千分之五计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0年7月24日,***支付的保证金2400元可予以抵扣);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费(以每月118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至车辆返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