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夷山旅游度假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武夷山旅游度假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283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00283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即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67元,由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武夷山旅游度假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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