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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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由被告江寿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802532.78元及利息849642.12元;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上诉人江寿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本金1372036.39元及未归还物资折价466338.60元两项共计1838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1月12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7元,由上诉人江寿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