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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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民特21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广西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中路**龙都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胡治国,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2017)南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对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南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锦源 审判员陶世聪 审判员谢建华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通福 书记员张志荣 |
裁判日期 | 2019-06-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