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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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支付期限的判决;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支付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的利息(以债权转让款200967.7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以债权转让款200967.7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