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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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9920.5元; 二、被告***向原告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自2019年3月228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借款利息21431.48元; 三、被告***向原告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999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四、被告***向原告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