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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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旭 审判员缪翠玲 审判员顾春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非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