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旭

审判员缪翠玲

审判员顾春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非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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