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亮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郝能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亮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3065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郝能才在给付上述货款的同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亮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郝能才在给付上述货款的同时,以5306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亮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亮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原告)郝能才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亮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郝能才负担11735元。本案反诉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郝能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