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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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7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认定;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7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雍军烂、雍倩倩、农春新完成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雍军烂、雍倩倩、农春新到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76号国龙大厦泰兴阁20F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雍倩倩、农春新名下的手续(即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殷望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此须予以协助。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1元,由上诉人雍军烂、雍倩倩、农春新负担5760.5元,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100元,上诉人殷望芝负担57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