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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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元泰恒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圣蓝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市诚鼎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圣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原告十堰市诚鼎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款人民币9万元,并自2020年7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唐山圣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原告十堰市诚鼎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元,由原告十堰市诚鼎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118元,由被告唐山圣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