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4民终1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海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定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尉东,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原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淮南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定辉,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尉东,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5日广西矿建公司作为甲方,与承包人***作为乙方签订了《经营承包责任书》,双方约定由***为承包责任人,对广西矿建公司淮南分公司进行经营承包,合同承包期暂暂定为三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同时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第8项中约定:“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分公司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或罚款、赔偿以及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如甲方先对外承担了上述费用、罚款、赔偿和债务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在第八条第10项中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同刻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或相关项目部的印章,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活动也不得使用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印章。……禁止伪造、私刻甲方的印章和证书从事经营活动”;在该条第12项中约定“未经甲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不得自己个人、甲方、项目部或项目的名义进行赊购材料、借(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2014年5月12日,***作为甲方(供款方)与***作为乙方(借款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为:“一、借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00);期限30天,即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借款利息为,乙方以转账方式转入甲方以下账户:谢家集支行徽商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62287700180024***018010109390,开户行名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淮南分公司。甲方借款逾期造成对乙方的违约,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甲方违约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三、借款方声明甲方承诺本次借款只用于经营周转,不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广西矿建淮南分公司公章,丙方处无人签名、无公司盖章。

2014年5月12日,***通过桂宏账户向广西矿建淮南分公司开户行为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440***390汇款500,000元。借款后***于2015年2月17日向桂宏账户转存70,000元,于2016年夏天给付桂宏现金3,000元,且在庭审中认可此两笔费用系偿还本案所涉借款。后因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于2019年6月13日向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10,0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0元,由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雪霞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王元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倘余山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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