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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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农垦龙北农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清除位于龙州县先锋农场叫及分场18.74亩土地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返还原告广西农垦龙北农场有限公司经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农垦龙北农场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费47576.49元(此款由被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原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鉴定费3500元,三项合计5851元,由原告广西农垦龙北农场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被告***负担5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