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透支借款本金147496.5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4月1日为30018.41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和被告***于第一判项付款的同时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支付违约金8792.98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上列两判项债权的范围内对被告***的粤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财产保全费1438元,诉讼费用合共5408元,均由被告***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