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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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广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昌博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情况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0)桂1421执保333号 广西广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昌博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广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昌博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广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桂1421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湖南昌博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的银行存款76999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853.77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账户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冻结湖南昌博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的银行存款76999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22321.98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账户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庆新0771-7621358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