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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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广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3580.83元,共计213580.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2670元,被告***、广西南宁市广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