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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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1、户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80×××81,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良庆支行;2、户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08×××33,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长湖支行)在953588.2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