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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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锐兆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蓝剑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米易宏实磷酸盐厂(普通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米易宏实磷酸盐厂(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