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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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贵州顺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7,161.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