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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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创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创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共同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50000元; 二、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创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共同向被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11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88400元,由上诉人广西创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400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0元,一审案件公告费520元,由一审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