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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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5执5426号 郭明涛、郭明卓、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你们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05民初25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账号:31×××3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