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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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井书友与被上诉人刘印国签订的《厂房出租协议》于2020年4月17日予以解除; 三、上诉人井书友搬入涉案租赁场地的生产设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场,被上诉人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印国应予配合; 四、驳回上诉人井书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共计五千四百元,由上诉人井书友负担二千七百元,被上诉人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印国共同负担二千七百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