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借款本金185600元,借款利息计53452元(计算至2020年3月8日),本息合计239052元。2020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9.53元,减半收取2669.76元,由被告***、***负担2369.7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