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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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545452.4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5518635.60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返还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990191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利息1737155.39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利息755000元,以上五项合计29546434.39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驳回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四、驳回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1184.30元,由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541.61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74642.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27360元,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32.17元,由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212782.34元,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549.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