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24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件案由

民间借贷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2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认定与分析评述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20000元,有借款借据、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定从2020年6月5日起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以上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卓林

人民陪审员  叶倩娴

人民陪审员  方立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嘉辉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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