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10月16日尚欠的利息22523.09元、罚息995742.2元、复利161708.34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律师费90600元。

三、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10元,由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7-10-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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